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19〕760号
被告人王某东,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居住地在**镇**路**弄**号**室。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害人石某某欲向他人出售位于本市黄浦区**路**弄**号**室(下称“涉案房产”),但因该房产内搭建违章建筑,物业公司按照规定无法开具征询单,导致涉案房产不能过户。
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东虚构其有“关系”在不拆除涉案房产违章建筑的情况下便能完成过户的事实,以此为由多次向被害人石某某索要钱款。被害人石某某信以为真,先后使用其本人及朋友杨某某的银行账户向王某东转账共计人民币65万元。
2019年2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在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楼下抓获被告人王某东。王某东到案后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满某某、于某某、秦某某、王某乙、徐某某的证言等,证明被告人王某东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的过程。
2.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明涉案资金数额和资金流向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王某东的到案情况以及赃证物品扣押情况。
4.被告人王某东的供述,证明其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婧
2019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东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赃证物品清单。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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