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月30日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于2020年2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底,被告人王某在山西省平陆县武装部门口附近,以核实打架为由将被害人赵某某的手机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800元。
2、2019年9月3日,被告人王某在山西省平陆县老法庭旁的一间棋牌室内,犯趁被害人仝某某不备将手机盗走。
3、2019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医院**号楼**楼一间病房内,趁被害人王某甲熟睡之际,将其手机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650元 。
4、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医院**号楼**楼一间病房内,趁病房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莫某某手机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800元。
5、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医院**号楼**楼一间病房内,趁被害人黄某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手机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150元。
6、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医院**号楼**楼护士站处,趁护士王某乙去病房换药无人之际,将其手机盗走。
7、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在山西省平陆县癫痫病医院病房内,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在病房内,将其两部手机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总价值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仝某某等人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手机收据、法院判决书等,辨认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琳
检 察 员:李胜男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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