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盗窃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2198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组。2014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运城市平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2016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16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0月22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月30日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于2020年2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底,被告人王某在山西省平陆县武装部门口附近,以核实打架为由将被害人赵某某的手机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800元。

2、2019年9月3日,被告人王某在山西省平陆县老法庭旁的一间棋牌室内,犯趁被害人仝某某不备将手机盗走。

3、2019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医院**号楼**楼一间病房内,趁被害人王某甲熟睡之际,将其手机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650元 。

4、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医院**号楼**楼一间病房内,趁病房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莫某某手机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800元。

5、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医院**号楼**楼一间病房内,趁被害人黄某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手机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150元。

6、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医院**号楼**楼护士站处,趁护士王某乙去病房换药无人之际,将其手机盗走。

7、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在山西省平陆县癫痫病医院病房内,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在病房内,将其两部手机盗走。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总价值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仝某某等人的陈述,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手机收据、法院判决书等,辨认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琳

检 察 员:李胜男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