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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雷宇,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村委****2012年5月24日因犯故伤害罪和开设赌场罪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杨某甲、鄢某某、熊某某、葛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其中:

1、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次,并通过微信或现金方式收取毒资,其中2018年12月30日通过微信方式收取毒资200元。

2、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向吸毒人员鄢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三次,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每次贩卖毒品金额为200或300元不等,收取毒资累计3100元。

3、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于2019年7月6日、8月12日、8月20日三次向吸毒人员杨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分别收取毒资500元、300元、300元。

4、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向吸毒人员熊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余次,每次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00元。

5、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吸毒人员葛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次,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共计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2.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3.证人杨某乙、杨某甲、罗某某、鄢某某、熊某某、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尿检报告;6.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7.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指认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日欢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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