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达州市人,现住成都市武侯区**镇***小区*栋*单元***号。2008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8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9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将本案一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5月8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镇**路*段“******”仓库下班时,趁工作区域入口无人之机,将储物柜一格子内被害人李某某一部VIVO牌X27手机、格***一部VIVO牌X23手机盗走,后销赃挥霍。经鉴定,两部涉案被盗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2803元。
另查,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镇“****”宿舍内,趁室友被害人冯某某不在,利用其手机支付宝将其银行卡内15800元转走,后离开“****”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晟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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