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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三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王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86********,汉族,初中文化,原杭州*甲贸易有限公司采购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张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3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开始担任杭州*甲贸易有限公司(原杭州*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采购员,主要负责选择供应商、采购、议价及向公司报价、申请货款等。

2016年到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张某某事先共谋,由被告人王某利用采购员的职务便利,被告人张某某冒充*甲公司高层,在与供应商进行采购业务洽谈过程中,要求供应商降低采购价的同时高开发票金额,供应商从*甲公司结算货款后将虚增的价款支付给被告人王某、张某某等人账户,后被告人王某、张某某私分赃款。其中,被告人王某、张某某采用上述方式,侵占*甲公司支付给安庆市**医疗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360余万元、支付给杭州临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31万余元、支付给常州市**织造布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1万6千余元。被告人王某单独采用上述方式,侵占*甲公司支付给常州市**印刷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38万余元、支付给常州市**织造布有限公司的货款人民币10万余元。综上,被告人王某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44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转账回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怀某某、康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手机勘验数据、银行转账明细(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张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爽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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