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自述),无身份证号码,汉族,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17年4月7日因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传,次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女人大世界附近的领姿服装店内,趁服务员不备将两件女式服装(价值人民币1,432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8月29日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女人大世界商场东门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服装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及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
3.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洁
2020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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