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65********,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汉中市**局**、**、**办**等,家住汉中市**区**街**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6日宝鸡市监察委对王某某采取留置措施,期间,扣除疫情影响期,留置时间自1月25日起至4月27日止。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9日被宝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陕西省监察委员会指定,由宝鸡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在任汉中市**局**支队**大队**、汉中市**局**中心(**室)**、汉中市**局**、**、**、**支队**、市**局**斗争领导小组**室**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收受张某某、瞿某某、吴某某、屈某某四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15.5万元及画作1幅。
1、收受陕西**集团公司**张某某63万元人民币及画作1幅
张某某为了企业经营中遇到问题时能得到王某某的帮助和支持,于2009年至2018年中秋节、春节期间,分19次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其合计人民币28万元;2017年5月张某某以王某某女儿结婚为由在西安市北二环大连海鲜酒楼送给王某某5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
2019年1月至4月,张某某为了让王某某对其实际控制的陕西**典当行涉黑案件侦办上予以关照和帮助,先后3次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30万元及画作1幅(该画作已被王某某销毁),王某某予以收受并在办案过程中对张某某予以关照。
2、收受瞿某某所送人民币39.5万元
2007年至2018年期间,瞿某某为了在其参股经营的汉中**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市**区**娱乐城项目治安检查等方面遇到问题时能得到王某某的关照、帮助,以拜节看望为由,先后在汉中市公安局门前、民主街附近火锅店等地点分28次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合计39.5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并承诺予以关照。
3、收受陕西**有限公司**吴某某所送人民币8万元
2016年至2018年,吴某某为了在企业安全检查、民爆物品购买审批等方面遇到问题时能得到王某某的帮助和支持,以拜年为名,于2016年春节前在汉中市3201医院门前送给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2017年春节前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2018年春节前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王某某均予以收受,并承诺予以关照。
2019年1月,吴某某为请托王某某对**县**有限公司**蒲某某涉恶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予以关照,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人民币4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并承诺予以关注、协调。一周后,吴某某又以春节拜年为由,在王某某办公室送给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4、收受陕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屈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2014年至2018年,屈某某为其公司在经营等方面发生问题时能得到王某某的帮助和支持,以拜节看望为由,先后在汉中市公安局门前、汉台区益州路秦风面庄、汉中市公安局家属院门口附近分6次送给王某某人民币合计5万元,王某某均予收受,并承诺予以关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的任职文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2、证人张某某、瞿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主动交代监委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能退赔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云付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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