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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故意杀人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二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上荣),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定安县,户籍地定安县**镇**村委会**街**号,住定安县**镇**圩**街**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0日被定安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雁磊、陈琼波,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定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5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怀疑被害人王某某在网上造谣其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而怀恨在心。2020年2月25日9时30分许,王某打电话约王某某到定安县**镇**村委会**村路口见面,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放到自家车牌号为琼A2****的汽车副驾驶座位上,驾车来到约定地点,王某某驾驶电动车也已来到约定地点。双方见面后,王某某提出到一个阴凉的地方说话,便骑着电动车往前开,王某驾车跟在后面,前行几米后便驾车撞向王某某的电动车尾部,将王某某连人带车撞倒到对向车道边的路沟里。王某拿刀下车用刀猛砍王某某的头部、脸部、胸部等位置,直至王某某死亡。王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被出警的民警抓获。经鉴定,王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多次砍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1把、汽车1辆(照片)等;

2.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报警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持刀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丹

2020年5月25

                                     

附: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定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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