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隆苢,曾用名王苢,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9********,壮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劳动者,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路**花园**单元**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个旧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个旧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隆苢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31日退回个旧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6日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被告人王隆苢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向微信好友“水木清玩”、“小汤1366041****”、“成姐”等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在上善阁饰品经营部出售。期间,其向不特定客户出售了国家Ⅰ级保护动物象牙制品110件、白犀制品3件,国家Ⅱ级保护动物鲸牙制品1件、砗磲制品1件、一角鲸制品2件,经鉴定,其出售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经济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14301元。
2019年8月27日,侦查人员到个旧市金湖南路8号上善阁饰品经营部进行调查,被告人王隆苢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账本、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马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隆苢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隆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隆苢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隆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海滨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隆苢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33册,账本4本,U盘1个,散件9页,《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