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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杀人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86********,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9月23日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文金朋、被害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女,29岁)二人系夫妻关系。2019年8月,因不满王某某与其他女人有暧昧关系,王某某向王某某提出离婚。王某某威胁王某某若离婚,自己要杀死王某某全家。2019年9月10日,王某某带上事先准备好的尖刀,驾驶车牌号渝C6****的白色大众轿车来到王某某的工作单位**药业有限公司附近,谎称同意去民政局离婚,将王某某骗上车,在车上王某某仍坚持离婚,当车行驶至沙坪坝区梨树湾金竹沟方向杨家沟路段公路边时,王某某欲拉开副驾驶门跳车,王某某停下车后,用右手箍住王某某的颈部和胸部,左手掐住王某某的颈部将坐在副驾驶位置的王某某往驾驶室方向拖,王某某打开驾驶室的门向经过的车辆大声呼救并挣扎,王某某见有穿制服的人下车,顿起杀人恶念,左手从轿车储物格里面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朝王某某颈部、腹部、背部捅刺数刀,并将王某某推倒在车外的地上,王某某下车后右手持刀又继续朝躺在地上的王某某的腹部、臀部捅刺数刀。当群众上前阻拦时,王某某才仓皇驾车逃离现场。后王某某多处躲藏,2019年9月11日13时许,王某某在沙坪坝区**镇**村**号的家中被公安民警捉获。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刀刺伤失血致中度休克,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尖刀一把等物证;

2、手机截屏图片、扣押笔录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杨某某、陈某甲、蒋某某、张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李某某、牟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扣押、人身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婚姻纠纷,持刀朝被害人王某某全身捅刺致其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犯罪未遂,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光荣

检察官助理 :刘欣欣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被害人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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