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津检一分院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户籍所在地为本市宝坻区**街**村**区**排**号。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20年4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同年4月30日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同被害人项某甲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于本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二人平日素有矛盾。2020年4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项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项某甲遂通知其父项某乙、母张某某,二姐项某丁前来调解。而后,项某乙、张某某、项某丁至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同王某某父母等人交涉,后王某某家人及项某乙、项某丁等人先后离开。至21时许,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东屋,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吵后恼羞成怒,遂右手持其家中水果刀,朝张某某颈部猛刺数刀,被害人项某甲上前阻拦,王某某又捅刺项某甲颈部数刀,后张某某逃至院中,王某某持刀追赶并再次捅刺张某某胸腹部数刀,致其当场死亡。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兄王某甲家查看受伤至此的被害人项某甲伤势后返回其家,见被害人项某丁蹲在被害人张某某身旁,遂至项某丁身后左手按住其头部,右手持刀向其颈部猛割,项某丁激烈反抗后逃离。后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持刀捅刺自己胸部及颈部欲自杀未逞,后被抓获。被害人项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左侧颈内动脉、左侧颈静脉、左肺、肝及左肾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项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左侧颈内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项某丁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水果刀等物证;
2.婚姻登记证明等书证;
3.证人项某乙、王某甲等人证言;
4.被害人项某丁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尸检报告、伤情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人身检查等笔录;
8.被害人项某甲手机数据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致两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民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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