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王某,男, 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73********, 汉族,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岳家川村2组62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6 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行至丹江口市**镇**桥头附近“**” 电动车专卖店外时,将被害人时某某放置在店外的一辆白色望江铃木牌踏板摩托车盗走。2020年12月5日14时许,丹江口市公安局民警在王某家中查获该摩托车。经丹江口市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2020年12月5日,被害人收到赔偿并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贞贞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9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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