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873号
被告人王长江,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县**镇**村**号。2011年11月因殴打他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长江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王长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期间,朱某某(另案起诉)因向被害人赵某某逼要高利债务,多次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致电被害人赵某某并发生争吵。2014年1月朱某某为逞强斗狠,指使熊某某(另案起诉)殴打被害人赵某某。期间,丁某某(另案起诉)受朱某某指使,为熊某某提供作案车辆、作案工具并安排被告人王长江、李某某(另案起诉)与熊某某等人一同在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内,持砍刀将被害人赵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遭外力作用致背部、左小腿、右膝创伤,右髌韧带完全性断裂,现右大腿肌肉萎缩,右膝关节活动受限,功能丧失25%以上等,构成轻伤。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长江在江苏省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被多人砍伤的经过。
2.另案被告人朱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指使熊某某殴打被害人赵某某的事实。
3.另案被告人熊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王长江一起将被害人赵某某砍伤的经过。
4.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赵某某的伤势情况。
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长江到案的情况。
6.刑事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王长江的前科情况。
7.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长江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长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长江聚众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长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长江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长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爱华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长江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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