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209号
被告人王长春,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镇**村,住武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7月30日因随意殴打唐某甲被武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2016年5月1日因随意殴打苏某某被武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叁佰元;2017年2月29日因在夏津县宋楼镇栗寨村、赵官屯村非法讨债被夏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街道**村,住武城县**街道**村**号楼**单元**室。2009年4月7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2018年2月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予以释放;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8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村,住武城县城区**城。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长春、张某甲、姜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长春、张某甲、姜某甲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与他人交叉结伙,采取殴打、辱骂、言语威胁等暴力手段或滋扰、纠缠、跟随、播放喇叭等软暴力手段,为小额贷款公司讨要高利贷欠款或其他个人借款;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被告人王长春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以上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经营,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被告人王长春等3人非法讨债行为
1.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王长春、张某甲、姜某甲伙同他人,交叉结伙,多次到姜某乙经营的**原浆店索要高利贷欠款,期间被告人王长春等人通过言语威胁、赖着不走、用车堵门、驱逐顾客影响经营等方式进行讨债,期间造成三次报警,姜某乙迫于无奈在中间人调解下支付给被告人王长春2000元。
2.2016年4月至6月初,唐某乙受李某甲委托,纠集被告人王长春、张某甲等人,多次到李某乙家中、李某乙儿子李某丙家及其单位武城县**小学讨要债务。由于被告人王长春等人多次的讨债、滋扰行为,致使被害人李某乙及其家人产生心理恐惧后还款5万元,被告人王长春、张某甲和唐某乙获提成15000元,每人分得5000元。
3.2016年12月8日、12月14日,被告人王长春、张某甲、姜某甲两次到**镇**村薛某某母亲刘某甲家,采取赖着不走、辱骂、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讨要薛某某欠小额贷款公司的高利贷债务,致使刘某甲两次报警。
4.2016年夏天,被告人王长春、张某甲、姜某甲受小额贷款公司委托,到**镇**村赵某甲馒头房,采取辱骂、推搡等方式讨要高利贷欠款,赵某甲报警;之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长春伙同姜某丙到赵某甲馒头房,采取赖着不走、威胁等影响被害人正常经营生活的手段逼迫被害人至次日凌晨1点,被害人赵某甲亲属借信用卡按照王长春指挥到武城一网吧内刷卡套现5000元交给王长春。
5.2017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王长春、张某甲伙同他人到平原县刘某乙的家中讨要高利贷,其家中仅有妻子王某甲和孩子在家,被告人王长春等人采取赖着不走的手段逼迫刘某乙还款,刘某乙基于心理恐惧还款13000元。
6.2017年2月17日、18日,被告人王长春纠集勾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李某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李某戊两次至夏津县**镇**村栗某某家中,索要栗某某女婿董某某所欠高利贷,采取赖着不走、开着车用喇叭在村内循环播放诋毁名誉、言语威胁等手段逼迫栗某某还款,栗某某报警。
7.2017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长春纠集勾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李某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李某戊到**镇**村潘某甲家中,索要潘某甲儿子潘某乙所欠高利贷,采取赖着不走、跟踪呼喊、拿喇叭在院子里循环播放诋毁名誉、言语威胁等手段逼迫潘某甲还款,潘某甲报警。
8.2017年9月,被告人王长春伙同王某乙,两次至**村担保人宋某某家中讨要张某乙所欠高利贷钱款,采取言语威胁手段,逼迫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花呗套现、金项链顶账等方式,还款6000余元。
二、被告人王长春等3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行为
2015年底,被告人王长春、张某甲、姜某甲纠集赵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徐某某等人到平原县恩城镇要账,期间被告人王长春指使赵某乙、徐某某晚上在债务人家中看守。因赵某乙、徐某某没有看守导致债务人离开,次日上午10时被告人王长春、张某甲在恩城汽车站对赵某乙进行殴打,并以把人看丢为由逼迫赵某乙打了一万元的欠条、扣押了赵某乙的轿车,后让被告人姜某甲先后在网吧、宾馆看管赵某乙防止其逃跑。当日赵某乙亲属送到网吧1000元现金由被告人王长春、张某甲平分。后被告人王长春通过他人强行将赵某乙的车卖了1800元由被告人王长春、张某甲平分。第三天早上6时被告人王长春让赵某乙离开但要求凑齐欠条上的金额,几天后在被告人王长春的催促下,赵某乙将3000元现金在领袖公寓南侧的清新茶社门口交由被告人姜某甲,被告人姜某甲交给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甲给被告人姜某甲100元,剩余钱款由被告人王长春、张某甲平分。以上被告人王长春、张某甲、姜某甲强拿硬要现金共计5800元。
三、被告人王长春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行为
2014年2月8日,被告人王长春伙同他人在武城县城区哥弟KTV,无故随意殴打唐某甲,致其轻微伤;2015年9月,被告人王长春在与李某己恋爱期间,限制其人身自由并无故对其殴打、辱骂;2016年3月3日、3月9日,被告人王长春在与苏某某恋爱期间,先后无故殴打辱骂苏某某,3月30日苏某某报警,经鉴定苏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综上,被告人王长春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债务13次,强拿硬要数额5800元,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被告人张某甲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债务7次,强拿硬要数额5800元;被告人姜某甲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债务5次,强拿硬要数额5800元。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王长春到武城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9月20日、9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姜某甲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张某丙等的证言;3.被告人王长春、张某甲、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派出所出警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长春、张某甲、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长春为讨要债务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张某甲为讨要债务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手段,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姜某甲为讨要债务采取“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王长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被告人姜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三名被告人均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长春、张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姜某甲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张某甲、姜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成武
检察员:孙延丽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长春、张某甲、姜某甲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补查证材5份,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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