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金融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5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街道**村**街屯。2019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1日该案由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8日,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并案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在老来乐公司本区淞南路店工作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发传单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以提供理疗、旅游、赠送保健品及高额返利方式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购买老来乐公司各级别会员卡,分别与竺某某、邹某某等数十人签订《老来乐商城会员章程》等,吸收公众存款,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7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尚有400余万元未兑付。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竺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老来乐商城会员章程》、《存货单》等证实,其在老来乐公司淞南路店投资购买会员卡,该公司宣传投资成为会员后,根据不同等级可获得返利。该门店负责的业务员叫王某某,也是店长,负责介绍产品和签约。
2.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原浙江省老来乐商贸有限公司唐龙燕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上述涉案金额。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经过。
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李洪梅等人被判刑。
5.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诈骗罪
2016年以来,以管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团伙注册成立湖南省长沙市云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采取以讲师、销售小组相结合办法在全国各地针对老年人推销神蜂牌蜂胶软胶囊(以下简称“蜂胶”)实施诈骗。该蜂胶由福建省神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专供给云亿公司销售。具体运作方式先由“跑地”、“保地”确定会场,各小组组长招募组员在人群密集的场所针对老年人分发传单,以免费发放鸡蛋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到会场听讲座。尔后,讲师负责在会场内或通过视频连接会场进行健康讲座,销售小组具体实施组织会场、维持秩序、活跃气氛、分发物品、销售蜂胶产品等事项。在活动前期,以老年人购买认购卡等方式,陆续推销保健品,宣称“真心买真心送”,承诺次日有惊喜,次日均凭认购卡或收据退还现金给老年人,误导老年人相信其购买产品的花销均能于次日得到现金退还。在活动中期,推销小瓶蜂胶,带老年人前往神蜂公司参观旅游,误导老年人相信标价3999元的蜂胶效果很好,可以放心购买。在活动后期,同样以购买认购卡等方式推销“优惠价”3000元一份的蜂胶,同样宣称“真心买真心送”,承诺次日有惊喜,老年人受之前的销售模式误导购买,次日称惊喜系买一送一,即再送一份蜂胶,不再退还现金,随即撤离会场。其中:
2016年8月,以被告人王某某为组长的销售小组伙同讲师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广西省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万景花园酒店开设会场销售蜂胶,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邓某某等人共计96000元。
2016年12月,以被告人王某某为组长的销售小组伙同讲师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浙江省温州市半岛大酒店开设会场销售蜂胶,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叶某某等10人共计113962元,后叶某某已获部分退款计15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9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叶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其被上述方式欺骗,购买蜂胶的经过和金额。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兰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伙同被告人王某某或他人,以上述方式误导老年人购买蜂胶,骗取钱款的经过。
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杨某某、兰某某被判刑。
4.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创业大街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9日被抓获。
5.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受他人指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伟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
2.卷宗八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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