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四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80********,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镇**村**组), 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侵犯著作权,于2019年7月2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8月26日经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镇**村**组)。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7月26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至11月27日延长审查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和张某某从他人处购买盗版音乐教材,存放在新郑市**镇**小区**号楼**楼**房间、该小区地下室**房间、郑新路**小区**号楼地下室内,通过物流发往武汉、南阳等地销售。2019年7月9日执法人员在上述存放地点起获图书92355册,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码洋共计3505719元。另查明,2012年7月至2019年7月,王某某伙同张某某销售盗版音乐教材违法所得共计10864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扣押现场照片、《关于新郑市公安局委托保管王某某一案涉案图书的回复》;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管城区法院判决书、孔某某手机截屏照片、宇鑫物流发货系统查询照片、武汉爱嘉爱琴行仓库员工袁某某指认照片、手机通讯录照片、转账电子回单、王某某与张某某银行流水、豪翔物流与宇鑫物流公司代收货电子结算信息、租赁协议、转账及收发货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卢某某、杨某某、韩某某、周某某、杨某甲、袁某某、肖某某、常某某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出版物鉴定书》、《关于协助鉴定出版物的复函》、《关于图书认定的意见》、《图书鉴定函》8份、《关于王某某、张某某侵犯著作权专项审计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王某某家中及地下室起获盗版图书的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
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张某某体检表、车辆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新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移送材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销售盗版图书,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明玉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4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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