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镇**街**号。2017年2月7日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9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5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全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被害人王某甲与其父亲有矛盾,对其怀恨在心,并产生报复杀人念头。2019年3月17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趁被害人王某甲去本市南沙区**镇**堂拜祭先人之机,携带长尖刀1把、匕首2把,使用尖刀追砍、捅刺被害人王某甲多刀,被害人王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被他人持双刃锐器捅刺左胸部及右胸部造成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尖刀、匕首等物证;
2.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等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穗南公(司)鉴(法病)字[2019]00054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曙芬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作案工具长尖刀、匕首等物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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