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9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撤销原判缓刑一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3月23日刑满释放; 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乡**村**组;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7月7日刑满释放; 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石某某伙同范某某、白某某(已网上追逃),经共谋后窜至简阳市**茶楼内盗窃黄金叶香烟3包、软中华香烟4包、中华(硬包装)香烟8包、云烟(软珍品)香烟7包、玉溪(硬包装)香烟5包、黄鹤楼(峡谷情)香烟1条、黄鹤楼(1916)香烟3包、云烟(宽窄如意)香烟5包、一个硬盘刻录机(品牌不详),总价值3000余元。
2019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石某某伙同范某某、白某某(已网上追逃),经共谋后窜至崇州市**茶楼内盗窃现金3000元、中华(硬包装)香烟10包、云烟(软大重九)19包、软中华香烟15包,总价值6000余元。
201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石某某伙同范某某、白某某(已网上追逃),经共谋后窜至金某某**茶楼内盗窃600余元现金以及骄子牌(精品)香烟4包,黄鹤楼(峡谷情)香烟14包,云烟(软珍品)香烟7包,一台组装电脑,盗窃价值2000余元;窜至金某某赵镇**餐厅内盗窃中华牌(硬壳)香烟19包、软中华香烟6包、云烟(软珍品)香烟6包; 盗窃价值1100余元;窜至金某某**会所盗窃中华牌(硬壳)香烟5包及30元现金;窜至金某某**茶楼内盗窃黄鹤楼(1916牌)香烟2条、骄子(精品)5条、中华牌(硬壳)香烟2条、骄子(宽窄如意)1条、云烟(软珍品)香烟8包,监控硬盘一个,总价值5000余元;窜至金某某**茶庄内盗窃中华牌(硬壳)香烟23包、云烟(宽窄如意)9包、云烟(软珍品)香烟13包、黄金叶香烟8包、云烟(软大重九)9包、贵烟(国酒香30)6包、白沙(和天下)12包、总价值2000余元。
2019年11月26日经金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民警在被告人驾驶车辆的后备箱查获部分被盗香烟总价值84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撬门等手段,多次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石某某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昭武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石某某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视听资料光碟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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