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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抢劫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二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连城县,现住连城县**镇**村**巷**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以商量还钱为由将被害人官某某约至石狮市**小区**室,并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透明胶带等工具,采用持刀威胁并企图用透明胶带捆绑等方式,胁迫官某某借钱给其,后官某某在上述地点楼下转账给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凌晨在石狮市泉冠酒店对面佰邻超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扣押赃款人民币25000元及约束带1袋、透明胶带1捆、水果刀2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石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及被告人王某某、被害人官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人民币3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莹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扣押的赃款已发还给被害人,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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