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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镇**村**号住该地。2016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7131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19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我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伙同“小宝”( 另案处理)到被害人练某某位于东兴区太白路**号的住宅,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屋内盗窃了一个保险柜,并将保险柜内11000余元现金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现金11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累犯,应当以盗窃罪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德

2019年6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被羁押在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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