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8日,被告人王某伙同“小宝”( 另案处理)到被害人练某某位于东兴区太白路**号的住宅,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屋内盗窃了一个保险柜,并将保险柜内11000余元现金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现金11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累犯,应当以盗窃罪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会德
附:1.被告人王某被羁押在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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