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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刘某等10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77********,汉族,小学文化,涿州市**区**村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区**村**号,捕前住**。2014年5月7日因非法存放危险爆炸物,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2月22日因非法存放危险爆炸物,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2月14日因非正常上访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1月2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6月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区**村**号,捕前住**。2003年7月22日,刘某因犯抢劫罪被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00元,2006年7月31日被释放。2020年5月3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闵臣,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区**村**号,捕前住**。2020年5月3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区**村**号,捕前住**。2020年8月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区**村**号,捕前住**。2020年8月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5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区**村**号,捕前住**。2020年8月1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区**村**号,捕前住**。2005年4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5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区**房**,捕前住**。2020年6月1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区**村**号,捕前住**。2020年6月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56********,汉族,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区**村**号,捕前住**。2020年8月2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闵臣、魏某某、王某乙、王某某、王某丙、姜某某、李某某、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闵臣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具体实施行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闵臣等人组建微信群,并在群内发布本市**区**村周边工地施工信息,并组织其他犯罪嫌疑人多次强拿硬要、阻扰施工。

2020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指使本村村民刘某、闵臣、姜某某、王某丙、李某某等人以要生活费为由,使用建筑垃圾、横幅、车辆将天伦湾小区门口一洲路与华阳路交叉口堵住,致使天伦湾小区业主车辆无法通行长达七天左右,王某某向天伦湾小区物业负责人侯某某索要2000元后,才同意物业工作人员将路口垃圾清理干净。

2020年4、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指使刘某、闵臣、王某乙等人在涿州市清凉寺区天伦湾小区,阻止**建筑有限公司施工车辆进出,并向施工方宋某某索要6000元后才同意让施工方施工。

2020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指使刘某、闵臣在涿州市清凉寺区天伦湾小区阻止**建筑有限公司施工车辆出入,欲向宋某某索要钱财,宋某某报警后刘某等人才离开现场; 

2020年5月初,被告人王某某组织刘某、闵臣、王某某、姜某某、魏某某、李某某等人将车停在**建设集团天伦湾项目生活区门口,阻止**建设集团工人撤场,王某某以占村集体地为由向**建设集团负责人程胜索要20000元后,同意**建设集团工人撤场。

2020年5月上旬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指使刘某等人使用铲车在天伦湾小区垃圾站门口堆土堆,并阻止他人清理土堆,后侯某某给王某某送玉溪烟一条后,王某某同意将垃圾站土堆清理。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指使刘某、闵臣、魏某某、王某丙、王某某、姜某某、沈某某等人多次在天伦湾S6项目无故阻止工地施工,王某丙用自己的羚羊轿车堵住道路,致使施工车辆无法通行,时间长达8天。

2020年5月15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指使刘某、闵臣、魏某某等人在涿州市清凉寺区天伦湾小区,阻止**建筑有限公司正常施工。

2020年5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某指使刘某、闵臣、王某丙、李某某在涿州市清凉寺区天伦湾小区,无故阻止**建筑有限公司正常施工,并向负责人宋某某索要现金20000元后才让施工。

另: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乙在涿州市清凉寺区**村天伦湾小区施工工地,无理索要取暖费,并阻止被害人赵三进等施工人员某某,两次分别索要3000元和19200元后,才不再阻碍施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闵臣、魏某某、王某乙、王某某、王某丙、姜某某、李某某、沈某某强拿硬要、情节严重,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犯罪符合恶势力团伙犯罪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强

朱秋安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闵臣、魏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李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姜某某、沈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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