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王铁军,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里。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03年9月18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5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3月21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里。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3月21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当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铁军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7年9月,被害人董某某经过**街道同意在本市**路**4S店边建造围墙。被告人王铁军和王某丁等人以围墙所在地方属于笠里村为由先后两次前往现场,并采用踢倒已砌好的围墙等方式阻止施工,造成损失。
2018年5月,被害人王某戊家在房屋门口砌建台阶,被告人王铁军以王某戊家砌建台阶不合法为由,采用踢掉已经砌好的砖块等方式上前阻止,致使工人无法正常施工。
2018年8月28日,王某戌准备给被害人王某戊家安装**栋号牌,被告人王铁军以自己家想安装**栋号牌为由与王某戊发生纠纷,后私自将两块**栋号牌拿回家,导致王某戌无法给王某戊家完成安装。
2018年9月6日,王某戌再次准备给被害人王某戊家安装**栋号牌,被告人王铁军见状后私自将放在地上的一块**栋号牌拿回家,导致王某戌无法给王某戊家完成安装。
2018年9月8日,被告人王铁军和王某己因见到王某戊家外墙安装了**栋号牌遂心生不满,后二人在王某庚、王某辛和王某壬帮助下,私自将王某戊家安装着的**栋号牌拆下。
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2016年5月,被害人陈某某、蒋某某等人承包了本市大众华府工地的挖土方工程,被告人王铁军、王某甲等人得知后前往现场阻止施工,并以施工土地属于笠里村为由要求参与挖土工程。被害人陈某某、蒋某某等人为了工程能够顺利进行,被迫支付给王铁军和王某甲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1万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王铁军在本市**街道家中被抓获。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经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笠里村决议、规划图、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己、王某丙、王某戌、王某癸、骆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戊、董某某、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铁军、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铁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铁军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王铁军、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王铁军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铁军、王某甲结伙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铁军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晓丹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铁军、王某甲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方式:王铁军138********,王某甲135********)
2.检察卷 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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