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20年3月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广安市广安区内塔路160号“琉璃姑娘”门市通过用脚踢等方式破坏门把手进入门市,在门市吧台盗窃现金100余元。接着,被告人王某到广安市广安区“艾尚美”门市处从门市门缝处钻入该门市实施盗窃,在该门市内没有盗窃到物品。之后,被告人王某从广安区宏志大道650号“洋果子”门市门缝钻入门市内实施盗窃,在收银台处盗窃现金800余元。
2020年3月13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某通过破坏门把手进入广安区金安大道三段131号“幂资”门市内,没有找到现金。随后被告人王某通过破坏门把手,进入广安区金安大道三段85号“香港3861国际母婴生活馆”门市内,盗窃现金100余元。当晚,被告人王某进入59号“砚冰鲜厨”门市,通过破坏门把锁进入门市内实施盗窃,抱走店内的收银箱,后将收银箱抱至一偏僻处,将收银箱砸开,共计盗窃现金500余元。
2020年3月14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通过将门把手破坏的方式进入枣山镇枣山大道西段27号“永惠超市”门市内实施盗窃,盗走香烟三包(宽窄香烟两包、中华香烟一包)、槟榔一包,并抱走超市内收银箱,后将收银箱砸开,盗窃现金900余元。
同时查明: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在广安市广安区**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一收银箱,现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满5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罪行,应当认定为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婧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在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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