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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兴兴),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湾**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于2019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壮志路附近,趁被害人何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左边外衣口袋内的Iphone 8 Plus 玫瑰金手机一部盗走。后其销赃获人民币7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

2020年1月7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和平山青草坡公路旁将被告人王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及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及证明材料;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祖英

检察官助理:杨

2020年3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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