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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县**镇**社区**村**号,住安徽省芜湖县**小区**幢**室。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陈某某申请设立芜湖**钢管扣件租赁有限公司,王某某占股49%,后王某某退出经营,并于2014年4月21日申请变更股权登记。

2014年6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挂靠芜湖**架业有限公司,承包安徽**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公馆项目(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脚手架项目。

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芜湖**架业有限公司名义、使用虚构的安徽省**建筑有限公司宁国市**公馆项目部印章与安吉**钢管租赁站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协议》,租赁钢管51万余米、扣件26万余只。并将之前从傅某某处租赁的11万余米钢管运往**公馆项目使用。

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身负百万余元外债,无力提供租赁钢管押金,仍冒用芜湖**钢管扣件租赁有限公司股东身份,骗取宣城市**钢管租赁站于某某信任,伪造芜湖**钢管扣件租赁有限公司印章,与于某某签订《定尺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以承建**公馆项目为名,陆续从宣城市**租赁站租赁267682.8米钢管、146240只扣件、1800只套头,后将其中193204米钢管、85633只扣件用于归还此前累积亏欠的芜湖承某某、崔某某等人租赁物。

被告人王某某在收取**公馆脚手架项目工程款后,支付安吉**钢管租赁站部分租金,但不支付于某某租金,后经于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人王某某仍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任何租赁费用,并于2015年中秋节改变联系方式潜逃。

2015年9月、10月,于某某自行索回用于**公馆项目的74478.8米钢管、60607个扣件、1800个套头,造成宣城市**钢管租赁站损失193204米钢管、85633只扣件。经鉴定,损失价值1952554元。

2017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工商登记资料、工程分包合同、租赁合同、发货单、验收单、月账单、运输记录、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宗某某、崔某某、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宣城市宣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公司印章,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19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本次犯罪造成巨大损失,可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九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至5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多多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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