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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金龙,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身份证号码510182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锡**电路有限公司员工,住无锡市新吴区**街道**公寓**室(户籍在四川省彭州市**镇**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经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5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辩护人陈兆军(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为追求被害人张某某(女,殁年20岁),至其租住的无锡市新吴区**街道**小区**号**室,期间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遂采用就地取得的布偶玩具捂压张某某的头面部方式,将张某某当场杀死,尔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口鼻部遭捂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取的尖刀、衣裤等物证;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无锡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莉虹

检察员:郑秀云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4册;

3.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陈某丙提起的要求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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