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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5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莆田市仙游县,现住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4月23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秘密进入被害人林某某位于仙游县**镇**社区**号的家中,盗走被害人林某某的花生油一桶,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花生油价值人民币480元。案发后,仙游县公安局已起获部分被盗花生油并发还给被害人林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2.被害人陈述:林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王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亚杰

检察官助理: 蔡晨曦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1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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