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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19〕45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村民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27日,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6年至2019年4月,在苏州市吴某某木渎镇等地,以在电线杆、墙上印“办证、刻章”广告等形式传播制假证、假章信息,并从贺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大量伪造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证书等,在其位于苏州市虎丘区**新村**号暂住处进行制售假印章、假证件等活动。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暂住地现场查获各类疑似伪造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印章等共664枚以及大量各类证书模板等。

经鉴定,被查获的印文为“苏州市公安局户口专用浒墅关新区派出所”印章3枚、印文为“苏州市公安局户口专用浒墅关派出所”印章1枚、印文为“苏州市公安局户口专用枫桥派出所”印章1枚、印文为“苏州市公安局户口专用通安派出所”印章1枚、印文为“苏州市虎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章1枚、印文为“苏州市吴某某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章1枚、印文为“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苏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苏州市吴某某专用章”印章1枚、印文为“苏州市中西医结合木渎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专用章”印章1枚、印文为“苏州市公安局狮山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4枚、印文为“苏州市公安局阳澄湖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1枚、印文为“苏州市公安局木渎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1枚、印文为“苏州市公安局友新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3枚、印文为“苏州市公安局湖东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3枚、印文为“苏州市公安局双塔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2枚、印文为“苏州市公安局南区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1枚、印文为“苏州市公安局白洋湾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1枚、印文为“苏州市公安局望亭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1枚均系伪造的印章。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伪造印章(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

3.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所作的搜查笔录、清点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9103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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