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二刑诉〔2018〕2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附**号。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8年2月1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5月21日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8年5月2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9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8年5月30日告知了被害人、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家属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14日、2018年9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8月14日、2018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售挖机为由将公民李某某骗至其位于昆明市盘龙区**村**号**栋**室的出租屋内,趁李某某不备,用木凳击打李某某头部致其晕倒后进行捆绑。王某某在得到李某某随身携带的价值人民币800元的手机、两张银行卡、车钥匙等财物并逼迫李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再次用木凳击打李某某头部致其死亡,并将尸体藏匿于出租屋内。
之后,王某某以包车的名义,骗取公民洪某某用取款、套现、购买香烟等方式,从被害人李某某的两张银行卡内非法获取合计人民币173578元。
为灭口,2018年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洪某某骗至青龙村**号**栋**室出租屋内,趁其不备,用挖机斗齿击打洪某某头部欲将其杀死,因洪某某激烈反抗未能得逞。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头部受外力打击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洪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四角木凳、挖机斗齿、现金人民币、香烟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流水、POS机刷卡凭证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等;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8.视听资料:王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现场指认等同步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纯盈
代理检察员:杨文成
2018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光盘肆拾张,补侦材料贰拾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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