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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住该村。2015年7月28日因盗窃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8月9日因盗窃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3月24日因盗窃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6月12日刑满释释放;2019年6月21日因盗窃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9年8月20日因盗窃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龙江县**学校东侧工地内,盗窃2把铁锹、2捆电线。

2019年8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龙江县**镇**村路口,盗窃电表箱内电线时被人发现后逃匿。

2019年9月1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龙江县**街**对面的**商店内,用自带的钳子、螺丝刀撬开无人售货机盗取现金230余元和性用品若干。

2019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龙江县**路**的无人售货机,用自带的钳子、螺丝刀撬开无人售货机盗取充气娃娃1个。

2019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街**路与**路之间的**无人售货机展示柜,用螺丝刀撬开无人售货机盗取男性乳胶性器具1个。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在龙江县**镇**街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说明、到案经过、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

2.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洪滨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

2.全部卷宗与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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