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金星,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21979********,汉族,大学文化,系**公司**队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路**号**门**室)。2013年11月1日因赌博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罚款500元。2018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金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同年5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金星在和被害人林某某恋爱交往期间,骗取林某某的信任,利用林某某身份信息办理手机卡,陆续谎称以办加油卡、买车、开超市需要银行卡为由让林某某把她名下的浦发银行卡和兴业银行卡放在王金星处供其使用,又在林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林某某的身份信息、先前办理的手机卡通过网络银行及网络贷款平台累计贷款人民币186,330元,将所得钱款偿还之前因投资失败、赌博、买彩票欠下的债务。王金星陆续偿还网络银行、网络贷款平台人民币11,818.86元,偿还林某某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王金星共计诈骗林某某人民币159,511.14元。
被告人王金星于2020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款未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国美小额贷款材料、个人信用报告、借据、收条、借条、银行交易记录、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林某某信息、情况说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在职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金星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星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金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金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王金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璇
2020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金星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68页,光盘四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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