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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金某盗窃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298号 

    被告人王金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96********,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20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金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金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王金某在平阳县鳌江镇**路**号,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铁丝将被害人陈某某家后门厨房的窗户撬开,从窗户爬进被害人陈某某的家中,在一楼前间盗得利群香烟1条、玉溪香烟6包、黄金叶香烟2包、黄山香烟1包、白沙香烟1包及现金人民币500余元。经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21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金某于2020年8月29日10时许在平阳县鳌江镇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涉案利群香烟、玉溪香烟、黄金叶香烟、黄山香烟、白沙香烟及现金人民币335元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丝;

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

3.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金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金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存勇

检察官助理 蔡秀武

2020年1027

附件:

1.被告人王金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 随案移送铁丝1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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