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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金彩盗窃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王金彩,哑巴二级,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69********,汉族,文盲,无业,住句容市**风景区**小区**幢**单元楼下库房(户籍地句容市**风景区**村**号)。被告人王金彩曾因盗窃,于2011年 8 月 31日被镇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01年4 月18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10月15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8 月2 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 11月8 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于2018年 12月27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 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金彩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金彩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金彩在句容市**镇、**风景区等地,采取溜门、翻窗等手段,盗窃作案9 起,其中8起系入户盗窃。窃得现金、手表、香烟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902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金彩在句容市**风景区**街**路**号李某某家,窃得红南京香烟4 包,价值人民币48元。

2.2019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金彩在句容市**风景区**村** 号严某甲家,窃得现金人民币9200元。

3.2019年7月20日晚上,被告人王金彩在句容市**镇**村**号徐某某家实施盗窃时被发现,未窃得财物。

4.2019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金彩在句容市**镇**村**号秦某某家窃得软中华香烟、硬中华香烟、软金砂苏烟、五星红杉树苏烟各1包,共计价值人民币173元。

5.2019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金彩在句容市**镇**路**号薛某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790元。

6.2019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金彩在句容市**镇**路**号赵某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610元。

7.2019年8月2日晚上,被告人王金彩在句容市**镇**镇南**号严某乙家实施盗窃时被发现,未窃得财物。

8.2019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金彩在句容市**镇**路**号牛某某家,窃得女士浪琴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4081元。

9.2019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金彩在句容市**镇**路 **号**服饰店内,窃得被害人孙某某的现金人民币 4000 元。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王金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物品浪琴手表一块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严某甲、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金彩的供述和辩解;5.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7.由句容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金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金彩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金彩在实施部分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金彩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金彩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美菊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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