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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付万山等五人盗窃案)_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5031957********,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东营市河口区**镇,住东营市河口区**镇**村**号。1998年4月21日因盗窃罪被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万山,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2325197********,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滨州市沾化区**村,住**村。2019年4月5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洪涛,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5031983********,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东营市河口区**镇**村,住**村。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向波,小名“鹏波”,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5031985********,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东营市河口区**镇**村,住东营市河口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5031981********,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东营市河口区**镇**村,住**村。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同民,小名叫“利新”,男,1966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23251966********,初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滨州市沾化区**乡**村,住**村。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河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付万山、王某某、李向波、刘洪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张同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付万山、张同民到河东输油管线位于河口区**外环**检测线东南约200米处的盗油卡子上盗窃原油,盗窃原油重量35吨,价值126219.31元。

2、2019年3月18日至3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付万山、李向波、张同民先后两次到河东输油管线位于河口区**外环**检测线东南约200米处的盗油卡子上盗窃原油,盗窃原油重量75.4吨,价值271912.5元。

3、2019年3月24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付万山、刘洪涛、李向波、王某某到河东输油管线位于河口区**外环**检测线东南约200米处的盗油卡子上盗窃原油,盗窃原油重量18吨,价值64912.79元。

4、2019年3月26日晚、3月29日晚、3月3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付万山、刘洪涛先后三次到河东输油管线位于河口区**外环**检测线东南约200米处的盗油卡子上盗窃原油,盗窃原油重量105吨,价值378657.93元。

5、2019年4月4日,侦查机关在河口区**外环**检测线南约260米处的院子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某、付万山盗窃原油46.15吨,价值175743.8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5.辨认、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付万山、刘洪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向波、王某某、张同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岩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付万山、张同民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被告人王某某、李向波、刘洪涛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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