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王金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王金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2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金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金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王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金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金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清晨5时许,被告人王金某在徐州市泉山区雷鸟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李某甲在座位上熟睡之际,将其放在桌面鼠标位置的“vivo”手机盗走。经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70元。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王金某被抓获归案,赃款1570元被扣押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机收据、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金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
7.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金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艺芳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金某现被羁押在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