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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姚某好组织卖淫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52********,汉族,小学文化,系安庆市**休闲会所投资人、负责人,出生地安徽省枞阳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现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容留卖淫于2017年1月13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好,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安庆市**休闲会所经理,实际经营管理人,出生地安徽省六安市,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大观区**路**号**房**幢**单元**室(现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姚某好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下半年租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号房屋经营**休闲会所(会所对外招牌为“**休闲会所”),王某某为会所负责人,聘用被告人姚某好任会所经理,负责会所日常全部管理工作。该会所经营期间,王某某、姚某好通过招聘“技师”的形式,组织多名卖淫女在会所四楼至五楼的包厢从事卖淫活动。会所安排工作人员接待嫖客、安排房间,并对卖淫女的收费进行控制,卖淫所得统一由会所收取,会所、卖淫女分别获得卖淫收入的50%,卖淫女定期从姚某好处提成。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姚某好聘用何某某(另案处理)为会所工作人员,负责在会所四楼、五楼迎接嫖客、为嫖客安排房间、与嫖客交流并安排卖淫女卖淫。

2018年11月15日晚上,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在该会所四楼、五楼查获两对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员。并从该会所一楼收银台处搜查发现当天的卖淫收费单据21张。被告人姚某好在公安民警检查过程中从现场逃脱,后于2018年11月20日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扣押文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姚某好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5、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姚某好招募卖淫女、安排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其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琴琴

2019年6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地同现居住地,电话1329556****;被告人姚某好现逮捕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侦查卷肆卷、检察卷壹卷,光盘2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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