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1147号
被告人王重来,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乡**组。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8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6日被江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重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重来于2020年8月28日5时40分许,在重庆市渝中区华一路穿越火锅店门外公路边,趁无人之机,利用事先在网上购买的汽车应急启动电源,将被害人金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7000元,车牌为渝A773P1的别克牌英朗GT小轿车启动并盗走。后为逃避追查,被告人王重来在该车上装上了GPS屏蔽器,并更换了一副皖H83BC5的假车牌悬挂。
被告人王重来于2020年10月12日15时许,在本市南岸区车管所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被盗车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微信订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重来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等笔录;
6.评估报告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重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重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重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斌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重来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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