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都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2月1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都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王都余在娄底火车站联系被害人即卖淫女王某某,王都余微信转帐王某某300元嫖资后,两人在车上发生了性关系。之后,王都余开车将王某某带至涟源市祖师殿附近的山上,用事先准备好的冰糖,谎称是冰毒,强行要王某某帮其掩埋,尔后以王某某为其贩过毒为由,并拿出注射器打毒针恐吓王某某,向其索要4000元,王某某害怕只得通过微信转帐给王都余3000元并承诺次日再给1000元,之后王都余才将王某某送回娄底火车站。次日,王都余多次通过微信聊天恐吓、威胁王某某,要求王某某为其介绍卖淫女,以抵销其所欠1000元,王某某即报警。2019年12月11日11时许,王都余要求与王某某见面时,在娄底市娄某某**小区附近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微信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都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都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等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颖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都余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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