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王某岗,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2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号**单元**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岗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岗和被害人王某某系兄弟,与其母亲郑某某共同居住在本市高新区**街**号**单元**号。2020年2月12日凌晨2时许,因王某某劝阻王某岗饮酒二人发生争执,王某岗趁王某某睡觉时,用调味粉撒王某某眼睛,二人扭打,王某岗到厨房拿取一把菜刀向王某某的头面部和四肢挥砍十余刀,王某某逃出卧室呼救,郑某某闻声阻止王某岗继续行凶,王某某逃出家门请邻居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警察到现场将王某岗挡获,王某某被送医救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人身伤害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王某岗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但对其2020年2月12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岗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洁
检察官助理 付小丽
二O二O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岗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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