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镇**村**组**号,捕前在三亚市无固定住址。曾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6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9年10月15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7年1月22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9年3月5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途径三亚市吉阳区**村**巷时,看见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便盗走该电动车逃离现场。事后,王某某将电动车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2018年8月14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闲逛到三亚市吉阳区**路**小区门口停车处时,看见被害人陈某乙停放的一辆白色捷程牌电动车,便盗走该电动车逃离现场。事后,王某某将电动车销赃得款人民币350元。
2018年9月9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路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行后面,看见被害人吴某某停放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76元),便盗走该电动车逃离现场。事后,王某某将电动车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2018年9月11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路**宾馆对面**家具厂,看见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台邦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8元),便盗走该电动车逃离现场。事后,王某某将电动车销赃得款人民币430元。
2018年9月18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村**巷一栋楼下,看见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一辆新艺牌电动车,便盗走该电车逃离现场。事后,王某某将电动车销赃得款人民币450元。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均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监控视频截图、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五次,涉案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59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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