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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8********,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现住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三台县跃进镇冯家茶馆打麻将时,同村村民何某某前来找王某某理论有关电鱼的事情并发生争执,后何某某用手击打王某某面部两拳并用茶杯砸向王某某,王某某躲开后用桌上的茶杯将何某某的左眼戳伤。经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三公物鉴(法临)[2019]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何某某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2.证人证言:艾某某、陈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公物鉴(法临)字[2019]91号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侵害人造成损害,但其行为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丽华

检察官助理 陈启红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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