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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大耳朵”),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90********,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户籍所在地泸州市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7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1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泸县玉蟾街道、泸州市江阳区、泸州市龙马潭区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海洛因,具体事实如下:

一、王某某向余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9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泸县**小区钟某某的家里,以400元的价格向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约0.95克)。

2、2019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泸县**小区钟某某的家里,以1400元的价格向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小包(约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约0.95克)、海洛因1克。

3、2019年9月17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泸县**小区钟某某的家里,以1800元的价格向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小包(约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约1.9克)、海洛因1克。

2019年9月17日20时许,侦查人员依法对钟某某住宅进行搜查,将王某某、余某某、钟某某等人抓获,并在住房客厅茶几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5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4克、海洛因0.98克以及用于吸食毒品的玻璃瓶2个;在王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19克。

二、王某某向王某甲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9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桂江苑,以380元的价格向王某甲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约0.48克)、甲基苯丙胺1小包(约0.5克)。

三、王某某向姜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9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泸州市海事局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姜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约0.475克)。

2、2019年9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泸州市海事局附近,以150元的价格向姜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约0.19克)、甲基苯丙胺1小包(约0.2克)。

四、王某某向王某乙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9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附近,以5150元的价格向王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00颗(约9.5克)、甲基苯丙胺5克。

五、王某某向吴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世纪酒店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约0.38克)。

2、2019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民街公交车站,以3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约0.57克)。

另,被告人王某某还于8月17日13时许以300元向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约0.57克)、8月22日12时许以250元向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约0.475克)、8月24日10时许以300元向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约0.57克)、9月5日21时许以300元向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约0.57克)、9月6日15时许以300元向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约0.57克)、9月8日17时许以200元向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约0.38克)、9月9日12时许以100元向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约0.19克)、9月11日13时许以200元向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约0.38克)、9月12日16时许以100元向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约0.19克)。

六、王某某向徐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玉带龙庭,以85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4颗(约1.33克)。

2、2019年9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巨洋大酒店,以100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约1.9克)。

3、2019年9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巨洋大酒店,以55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约0.95克)。

七、王某某向常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华阳街道亚太花园小区,以800元的价格向常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约1.9克)。

2、2019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华阳街道亚太花园小区,以900元的价格向常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约1.9克)、甲基苯丙胺1小包。

3、2019年9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瓦窑堡老化专学校门口,以450元的价格向常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约0.95克)。

八、王某某向罗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9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和宴酒楼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向罗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约0.095克)、甲基苯丙胺1小包(约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建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视听光盘十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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