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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湾**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广德市公安局柏垫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查获自制土枪两支,该两支土枪系被告人王某某多年前在自家水田边拾得。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的两支土枪均认定为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 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芳

检察官助理:冯蔚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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