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销售电梯,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六合彩”赌博形式,替上家开票接受下家连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等人的多次投注,分别接受连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的投注额达1426153元、1260元、1850元以上,共接受投注金额在1429263元以上,同时王某某在上下家之间进行资金结算。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帐单汇总确认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和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连某某、徐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良宇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随案移送缴款单壹张、手机壹部。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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