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进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路**楼**栋**单元**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宿舍,案发前系广东省**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进军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2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进军于2019年6月起在广东省博物馆做**工作。2019年9月26日晚,被告人王进军因值班时违反公司规定被被害人张某某(**副部主任)扣分而对张某某有意见。2019年9月27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王进军到广东省**馆负一层的**办公室找被害人张某某理论,二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进军离开。当日9时许,被告人王进军随身携带一把水果刀再次来到上址找被害人张某某,二人发生打斗,被告人王进军持水果刀朝被害人张某某胸部捅刺,致被害人张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因右胸部受锐器暴力作用致右肺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后被告人王进军在广东省博物馆负一层停车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石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王进军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搜查、扣押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进军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进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沈宁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进军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十九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缴获作案工具水果刀等物(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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