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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集资诈骗案)_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06413日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11211日王某主动投案。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取保候审,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在逃,2019925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火车站附近一小区将王某抓获。于201910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103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 月13日、2020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 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 月14日两次延长日期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被告人王某和他人创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手机卡、电话卡业务,后公司停办。2006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利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在阜阳市颍泉区人民路邮电局南一巷内重新开公司,以客户从其处购买白酒返利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并骗取现金,购酒人持身份证每次最低需购五单、最多购买十单,每单339元(两箱白酒),一周内每单返还50元,在十四周内返还完毕。被告人王某利用这种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集资,返还部分钱款后逃匿,诈骗3414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阜泉公刑诉字〔2012〕147号起诉意见书,泉检诉函〔2012〕46号不予受理函、人口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王某甲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统计清单、宣传资料、转账凭证、收据、王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号为13110060012********的账户流水明细表、工商登记表、情况说明、阜泉公经字〔2012〕007号执法联动委托函。

2.证人许某某、王某乙、马某甲、骆某某、王某甲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李某甲、常某某、于某某、洪某某、任某某、候某某、贾某某、李某乙袁某某、张某丙、王某丙、马某乙、尹某某、朱某某、苏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非法集资方法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静

                              2020628

                          

附件:1.被告人王某现在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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