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21982********,汉族,四川省新津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津县**镇**街**号**栋**单元,住新津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协助组织卖淫罪,2016年9月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3月刑满释放。因吸食冰毒,2019年11月7日被新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7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新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31985********,汉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眉山市彭山区**乡**村**组,住新津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吸食冰毒,2019年11月7日被新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0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新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受案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从“陈哥”处购买约49克冰毒,用于自己吸食及零包贩卖。
2019年11月7日,新津县公安局民警在新津县五津镇五津北路将被告人王某挡获,从其身上搜出一个绿色铁盒,铁盒内装有两小包疑似冰毒的物品(经称量,分别净重0.87克、0.86克)。后在被告人王某的带领下,在新津县**镇**街**小区**栋**单元**楼**号被告人胡某某家中(案发前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告人王某共同住所)卧室抽屉内搜出一大一小两包疑似冰毒的物品(经称量,分别净重42.04克、0.16克)。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系同居关系,其明知被告人王某案发前在其家中存放冰毒而予以默认。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如下贩卖冰毒的事实:1、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11月2日在新津县五津镇瑞新街58号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冰毒卖给李某某;2、被告人王某分别于2019年10月31日、11月6日在新津县五津镇瑞新街58号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冰毒卖给肖某某;3、被告人王某于2019年11月7日在新津县帝景湾附近“稀饭王”十字路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冰毒卖给岳某某。
经鉴定,从被告人王某身上搜出的疑似冰毒和从被告人王某、胡某某共同住所查获的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4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42.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其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继伟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新津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本案主要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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