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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妥峰海盗窃案)_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号楼**单元****室,住址同上。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24日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8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6月8日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妥峰海,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21978********,回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路**号**室,住址同上。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2月4日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元,于2001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9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7日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于2018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妥峰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2日至4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妥峰海使用改锥撬开本市城东区八一路在水一方小区200号4栋111室的纱窗进入该房,盗窃黄金项链两条、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两枚、纯金吊坠一个、墨绿色玉镯一只、和田玉方形挂件一个、玻璃手镯一只、玛瑙手串两串、玻璃串珠三串、梅花牌手表一块、皮夹克一件、玉镯三只、海鸥牌照相机一台、数码照相机两台、白金戒指一枚、数码投影仪一台、手表两块、望远镜一台。上述物品价格合计32412元。次日,被告人王某某、妥峰海以16800元的价格将金饰变卖,赃款平分。

二、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翻窗进入本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1号世通名城10号楼3单元101室,盗窃玉手镯一只、笔记本电脑两台、行李箱一个。经西宁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和田玉手镯的价格为3000元,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三、2019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进入本市城东区健康壹号小区1单元102室,盗窃黄金手镯一只,以9000元的价格予以变卖,赃款挥霍。

侦查人员分别于2019年11月5日、8日将被告人王某某、妥峰海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妥峰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殷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妥峰海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妥峰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妥峰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三次,涉案金额4441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妥峰海入户盗窃一次,涉案金额32412元,数额巨大,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妥峰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妥峰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妥峰海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静雅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妥峰海现被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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