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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0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会宁县**乡**村**社**号。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10 月上旬,被告人王某至本市虎丘区**镇**花园**区** 幢** 室,窃得顾某某两个黄金花生挂坠、一个铂金吊坠(共计2229元)等物品,后将饰品销赃。

2、2019 年10 月11 日,被告人王某进入本市虎丘区**镇**花园**区**幢**室内,未窃得财物离开。

3、2019 年10 月20 日晚,被告人王某至本市虎丘区**镇**花园**区** 幢** 室,准备翻窗进入时被事主王某某发现,后逃离。

4、2019 年10 月25 日下午,被告王某窜至苏州市高新区**镇**花园**区**幢** 室窃得谢某某现金1300 余元及价值400元VIVOX9plus 手机一部。

5、2019 年10 月28 日下午,被告人王某至本市虎丘区**小区**幢** 室窃得文某某现金1200 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赃物(两个黄金花生挂坠、一个铂金吊坠、VIVOX9plus手机)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饰品(照片);

2.被害人顾某某、谢某某、文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行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伟

检察官助理:胥飞飞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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