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71960********,汉族,本科文化,南京**公交客运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调研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建邺区**街**号**小区**幢**室。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高某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执行拘留,同年1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南京西百客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兆基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或个人的请托,为上述公司和个人在销售公司产品、工作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和个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8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1.6万元的购物卡,款物共计人民币59.6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无锡亚光型材集团公司在销售玻璃产品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甲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万元。
1.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在南京市绿博园处,收受张某甲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2.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在南京市绿博园处,收受张某甲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二、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南京西百客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在销售汽车空调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刘某甲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3万元的购物卡。
1.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居住的南京市鼓楼区永嘉年华小区处,收受刘某甲给予的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
2.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居住的南京市建邺区天正滨江小区处,收受刘某甲给予的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
3.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在南京市扬子江大道滨江花园酒店处,收受刘某甲给予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购物卡。
三、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南京志凌汽车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在销售整车线束产品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许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欧尚超市购物卡,款物共计人民币15.3万元。
1.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在南京东南大学榴园宾馆处,收受许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2.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居住的天正滨江小区处,收受许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3.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居住的天正滨江小区处,收受许某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欧尚超市购物卡。
四、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常州市张展物资有限公司在销售、维修车桥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张某乙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万元。
1.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在南京市绿博园附近的一饭店内,收受张某乙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2.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张某乙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3.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在南京公交集团公司处,收受张某乙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4.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王某某在南京中央路香格里拉酒店处,收受张某乙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五、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江苏海博瑞车辆系统有限公司在销售无油真空打气泵方面提供帮助,在南京市奥体中心附近的一茶社内,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蒋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六、2017年,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南京兆基实业有限公司在建立撬装加油设备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黄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七、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刘某乙亲属华某某在调整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刘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8万元。
1.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在其居住的南京市建邺区天正滨江小区处,收受刘某乙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2.2017年年底,被告人王某在其居住的南京市建邺区天正滨江小区处,收受刘某乙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王某退出人民币5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书、扣押清单、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银燕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高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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